8月7日解读《民法典》的“道”与“术”
解读《民法典》的“道”与“术”
民法典课程

课程背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被视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总规则”的新中国首部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系到所有人的一生。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1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因为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全方位解析《民法典》,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度解析《民法典》对各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的深刻影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
➤帮助您快速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系统性掌握《民法典》的精髓,快速提升实务运用技能。
【讲师介绍-李令秀律师】
中国合同法家庭委员会委员
山东省国资委入库专家律师
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门委员会主任
济南市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山东大学、济南大学等多家学员客座教授
山东招投标协会会员、山东破产管理人委员会委员
曾任:山东法制报社记者/编辑(社会与法)
现任:山东康桥律师所合伙人
课程大纲
第一讲: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发展
二、民法典的体系
三、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重要问题
四、《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五、《民法典》对我们生活的改变与特点分析
六、《民法典》意义
七、《民法典》对商业经济的影响
八、《民法典》的亮点
第二讲:《民法典》之《总则编》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和民事能力。
2、监护。
3、失踪和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1、民事权利能力。
2、意思表示。
3、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三、代理
1、委托代理。
2、民事责任。
一 、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1、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优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小区自治。
2)小区共有部分使用。
3)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
2、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3、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二、创设居住权,没有房产证也可约定永久居住
1、立法目的。
2、含义。
3、居住权的生效要件。
4、居住权撤销方式。
5、居住权限定条件。
三、新建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
1、确权规则的判断。
2、相反证据。
3、处分中房地一致原则。
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1、明确70年产权到期的解释。
2、产权到期续费的规定。
六、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
1、补充了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2、对于抵押物价款的债权担保赋予优先效力。
3、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4、物权变化。
1)物权的保护及其体系化。
2)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
3)动产交付与动产物权变动。
4)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一、完善格式条款
二、增加了租住同权住房制度
三、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物业合同
五、增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六、中介合同
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人格权概述及修改意义
二、明确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
四、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五、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
六、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
七、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八、性骚扰
1)性骚扰的概念。
2)单位、学校对性骚扰法律责任。
一、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婚姻家庭编修改的意义和作用
二、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
三、是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
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六、夫妻共同债务
七、增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处理
八、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九、扩大收养人的范围
十、扩大收养人数
十一、增加收养人禁止性规定
十二、增加民政部门收养评估
一、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
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四、完善债务清偿规则
五、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
六、完善代为继承人制度
七、改变同一事件中死亡,确定死亡时间
八、改善遗嘱了遗嘱效力的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修改的原则和价值理念
二、优化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三、增加自甘冒险的规定
四、限制人格物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修改公平责任规定
六、修改委托监护的责任分担规定
七、修改用人单位责任规定
八、修改个人劳务责任规定
九、完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的赔偿权
十、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一、完善盗抢机动车责任规定
十二、增加好意同乘规定
十三、完善建筑物倒塌责任规定
十四、完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
课程组织
联系电话:15980681058